让“东方之花”永放异彩
-----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胡宗清就全市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对此,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胡宗清就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颁布施行《人民调解法》有何重大意义?
胡宗清:《人民调解法》是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传统,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以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的重要手段。它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组织健全、方便快捷、人民拥护等特点,能够使当事人在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消除隔阂、化解纷争。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被称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东方之花”。
《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原则、组织、人员、程序、效力、保障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人民调解工作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为依法调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人民调解法》有哪些特点?
胡宗清:这次颁布的《人民调解法》具有七大特点:
一是坚持和巩固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的性质和特征。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项制度,这一属性及定位是人民调解工作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强大生命力、深受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人民调解法》规范了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任期制度。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为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人民调解法》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规定了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致伤致残或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及其家属可以享受国家救助和抚恤,以激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四是进一步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便利性。《人民调解法》要求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采用多种方式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避免人民调解程序司法化的倾向。
五是《人民调解法》确认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为贯彻调解优先原则,《人民调解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
六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是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人民调解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记者:当一名人民调解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呢?
胡宗清:《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记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要收费吗?
胡宗清:《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调解不收费,是人民调解的显著特征。它要求各种类型的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和参加调解工作的其他人员,以及这些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财物。
记者: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是如何保障的?
胡宗清:《人民调解法》对财政支持和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三是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记者:我市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要做好哪些工作?
胡宗清: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要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始终坚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正确方向。坚持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坚持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要依法开展调解活动,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二要全面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的组织体系。按照法律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努力形成完备的人民调解的组织体系。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员选任工作,全面建立和建强一支公道正派、业务精通、群众信任的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要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和工作流程,提高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要进一步配套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机制,及时排查、及时发现、及时调解矛盾纠纷,依法依规、讲情讲理化解纷争,真正做到“事了人和”。
五要进一步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大力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工作基本条件的建设,实现人民调解组织的全覆盖,实现人民调解员的高素质,全面保障和落实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确保这部法律的贯彻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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