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索赔遭拒 调解员维权结事
近日,澧县司法局大堰垱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临时务工受伤
家住澧县大堰垱镇戴家河村的张某已年过六旬,苦于家庭生活条件欠佳,且儿子年过三十岁尚未成家,平日里他便通过打零工来补贴家用。2022年4月,张某在朋友的邀请下来到了某建筑工地务工,务工期间,其左手食指不慎被切割机切掉,当场血流不止。周围工友见状立即将张某送往医院接受救治,在住院12天后,其伤情得到好转,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上门说理无果
治疗期间的医药费让张某本就捉襟见肘的生活更为窘迫,于是他向王某提出索赔请求,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和后期康复费用等。王某却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帮助张某,自身并没有赔偿义务,表示只承担张某的医药费。遭遇这一境地,张某便多次与亲友到王某家说理,不料不久后王某玩起了失踪,无奈之下,张某找到大堰垱司法所,请求给予其帮助。
调解维权结事
了解到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大堰垱司法所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到了王某,向其转达了张某的诉求,王某却态度强硬地说道:“我帮张某找工作,是出于好心,再说他只是来工地上临时帮忙的,我出医药费已经是仁至义尽了,如果他还要其他赔偿,分文不给!要是他不同意,就打官司吧!”说罢便挂断了电话。眼看事情就要陷入僵局,但看着无助的张某,调解员向其保证,一定会为其讨回公道。
次日,调解员便找到了王某。看到调解员认真勤恳的样子,王某的态度也发生了根本转变。
随后,调解员向王某详细解释了张某索赔的合理性:“临时工虽然不属于雇佣关系,但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劳务关系。张某受伤虽然不属于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可以被认定为人身损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张某要求的索赔是有理有据,合理合法的。”
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王某最终答应了张某的索赔要求,为张某赔偿了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张某对这一结果表示满意。至此,一场因临时务工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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