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社矫局:聚矫正之力 助推平安汉寿建设“夯基、筑底、聚能”
在省市司法行政部门的精心指导下,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部署,近年来,汉寿县社矫局以“智慧矫正”平台建设为契机,不断推动矫治数字化、监管智能化、教育精准化,不断完善全环节、全方位、广覆盖的社区矫正动态管理服务模式,推动形成“大平台共享、大系统共治、大数据慧治”的信息化新格局,为平安汉寿建设筑牢矫正防线。
一、构建闭环矫正,夯实平安建设共建根基
一是打造“智慧之脑”。汉寿县被纳入2021年全省“智慧矫正”项目第二批试点地区。“智慧矫正”平台于2021年10月开始建设,今年5月竣工,已通过省厅验收。“智慧矫正”平台按照适应实战、应用实战原则,集成视频督察、远程教育、心理矫正、移动执法等子系统,设立指挥中心、报到登记室、信息采集室、宣告室(训诫室)、心理咨询室、学习培训室、视频会见室、VR室、驻检警室、警械装备室等功能室,确保矫正对象可查可控可管。9个乡镇司法所同步安装了会议视频系统,实现县乡与省市矫正平台无缝对接。汉寿县“智慧矫正”平台日均处理业务265起,定位数据675条,工作数据录入及统计工作得到极大提升。
二是覆盖“帮扶之网”。按照“1313”教育矫正模式,为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社矫对象重新犯罪,汉寿县所有乡镇(街道)开通电子政务网,安装政务专线,实现安置帮教信息网络全覆盖。借助“智慧矫正”平台,实现智能化场景应用,全面开展心理咨询、心理评估、心理危机干预。依托远程视频系统,开展远程授课、远程技能培训、远程学习,提高社矫对象帮扶实效。今年汉寿县社矫局开展入矫教育和主题教育30多次,各司法所开展个别化教育2400余次。
三是培育“社矫能手”。社区矫正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力量也在基层。为强化基层司法所对“智慧矫正”系统的熟练程度,提升操作水平,8月30日汉寿县社矫局召开全县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培训会,21个乡镇(街道)司法所社矫专干到场参加培训。通过培训提高矫正意识,规范矫正程序,充分展现社区矫正“智慧之脑”覆盖全业务、贯通全过程,为切实推进平安建设共治共建共享夯实根基。
二、全面排查整治,筑牢平安建设稳定底线
一是周密部署,压实排查责任。成立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专项排查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制定活动方案、隐患排查方案和重点人员管控工作计划。组织召开专项活动动员部署会,将活动精神传达至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压实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各项任务高质高效推进。
二是加大排查、摸清辖区家底。对重点(领域)问题、重点群体全面排查,共排查社矫对象352人,安置帮教人员1656人(其中刑满释放人员851人,解除社区矫正对象805人)。对社矫对象严格落实责任管控;对安置帮教人员,在辖区的及时上门摸排,未在辖区的通过电话沟通了解情况,分门别类建立工作台帐,做到情况清底数明。重点人群信息与公安对接,纳入全县“网格化”管控,建立“五知道”台账,防止出现漏管失控。
三是集中教育,消除不安隐患。定期组织社矫对象学习专项活动内容,要求所有在册社矫对象签订《汉寿县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承诺书》。对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犯罪性质的社矫对象进行着重教育和个别教育,实现教育引导、科学矫治。
四是强化帮扶,实现多方关困。将摸排出的经济困难家庭列为重点帮扶对象,上门走访,发放慰问金;对新接收的社矫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落实医保、责任田等帮扶政策;对生活特别困难的,要求各司法所及时向当地乡镇党委政府汇报,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他们的困难。
三、赋能规范执法,聚焦平安建设执法合力
一是评估审批不浮表面。为杜绝暗箱操作,防止以权谋私,汉寿县社矫局建立调查评估审议机制,听取调查评估小组意见,对调查评估报告、调查笔录进行集体审议后,出具调查评估意见。截止9月底共开展审前调查评估216件,采信率100%。由于今年疫情多点散发,为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以会带训、微信工作群等学习培训形式,将工作要求传达到每个受委托的司法所,每月对各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同时上收司法所七日内请假审批权限,未经县社矫局批准,社矫对象一律不许外出,将疫情防控和监管工作统筹推进。
二是日常监管不走过场。开展“社区矫正规范执法示范点”创建活动,从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等方面着手,强化日常监管,打造社区矫正执法的汉寿品牌。通过“湖南省智慧矫正一体化”平台加强社区矫正安全监管工作,按要求对暂予监外执行社矫对象开展病情复查,目前18名暂予监外执行在矫对象均符合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三是奖惩考核不做虚功。常态化开展执法网上督查,今年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1名社区矫正对象向县法院提请收监执行建议、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1名社矫对象向县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对24名社矫对象给予训诫或警告处罚。截止2022年10月,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2856人,解矫2505人,在矫352人,没有发生因脱管漏管引起的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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