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以案释法 为民解惑
——同居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后能要求返还吗?
近日,谢家铺司法所在对全镇婚恋家庭纠纷排查过程中,成功化解了一列典型的婚恋家庭纠纷。
李某和王某系同村村民,双方均离异且各自有子女。2020年10月双方按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同居期间李某为王某购买了金项链、金手链、金戒指等贵重物品,还通过微信给王某转账117000余元。至2022年7月李某多次要求王某办理结婚证,但王某一直推脱。李某认为王某根本就不想与其结婚,纯粹是为了骗取钱财,遂要求王某返还财物,并解除同居关系。而王某则以财物系李某无偿赠予为由拒绝返还。李某便邀集家族人员,准备到王某家追讨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故非以结婚为目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应视为赠与,财产一经转移,对方无权要求返还财产。而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行为系附条件赠与,在该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本纠纷中,李某与王某按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且李某多次要求与王某办理结婚证,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王某却一再推脱办理结婚证,没有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故李某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调解中,考虑到双方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长短、双方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结合案件实际,以及民事公平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王某返还李某金首饰及现金30000元,王某的陪嫁物品和专属生活用品由王某自行从李某家运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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