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一周年】“告官必见官”“出庭必出声”
——澧县高站位推动行政应诉促依法行政水平提升
2022年2月,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一纸判决送达澧县人民政府。这场历时三年,由澧县副县长刘黎四次出庭应诉答辩的行政补偿诉讼终审结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刘黎看着手里的判决书,表示:“上了庭,才更加清楚群众的关切和诉求,才能更直接地知道我们工作中存在的哪些问题和不足。”近年来,澧县力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确保“告官能见官”、“告官必见官”,实现“出庭有官影”、“出庭必出声”,直面原告诉求,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2021年,澧县被评为全省第一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单位)。
一、机制引领,明责立规强理念。一是高位推动强理念。澧县县委县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县政府历任主要领导亲自部署、亲自调度、亲自督导,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相关工作任务落实,明确县政府副县长和镇(街道办)行政负责人工作责任,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机制,强化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二是出台文件立规矩。为落实《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2018年4月8日,县政府办公室发布澧政办发〔2018〕5号文件,进一步规范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明确规定了县政府、镇(街道)和县直部门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义务,明确了县政府法制办(县司法局)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职责。三是注重细节抓落实。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凡属于县政府应诉的案件,县司法局向分管副县长、县长汇报,由县长确定出庭应诉的副县长,副县长因工作或其他原因无法出庭的,明确由协助副县长工作的调研员等其他负责人出庭。各镇(街道)、县直单位应诉的案件,根据被诉行政行为“谁分管谁出庭、谁决策谁出庭”的原则,由应诉机构在答辩举证期限内提出出庭建议人选,报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决定。出庭行政负责人确定后,县司法局一方面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开庭相关事宜,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衔接顺畅,另一方面积极指导行政机关准备应诉答辩意见,让行政负责人既出庭也出声,确保出庭的庭审效果。
二、领导带头,以上率下树导向。一是“关键少数”带头学法。2019年以来,澧县先后组织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21次、县委常委会会议会前学法18次、县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29次。定期组织全县行政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参与法庭庭审观摩活动6次。二是主要负责人带头转变观念。长期以来,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官本位”思想影响下,一直认为凡是喜欢告状的都是一些“刁民”,作为被告出庭应诉是一种羞耻。近年来,澧县各级领导带头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充分认识行政应诉工作对依法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意义。分管联系司法行政工作的副县长杜卫雄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在不同层级的会议上强调要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彻底转变观念,并多次亲自调度协调行政应诉相关事宜。经过几年地不懈努力,澧县积极出庭应诉“蔚然成风”。三是县政府负责人带头出庭。近年来,县政府领导多次带头出庭应诉,2017年10月16日,时任副县长赵长津前往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出庭,参加了河北天川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诉澧县政府行政赔偿案。2019年5月30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永新诉澧县政府、原澧县国土局行政征收案,时任县长徐荩亲自出庭应诉,并在庭审后认真倾听了原告的相关诉求和意见。在县领导的重视推动下,澧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逐步成为常态。2020年4月至2022年2月,澧县太青八仙铁矿有限公司诉澧县政府行政补偿一案,历时3年,发回重审1次。期间,副县长刘黎4次均亲自出庭应诉,并多次与原告直接进行会商协调。
三、考核兑现,全面保障出实效。一是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将各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裁判结果、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研究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二是实行应诉工作实效与干部考核任用挂钩。县司法局作为全县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协调部门,及时做好与各级人民法院的常态化沟通协调,精准掌握应诉情况,年底将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和工作实效,提供给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县委组织部。在干部考核任用工作中,县委组织部始终坚持把法治意识强不强,行政应诉是否积极,化解行政争议是否有突出实效等作为考察考核和任用的重要内容。三是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监委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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