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一周年】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某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0日,某公司向某县自然资源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某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规划指界信息图,快递信息显示于当日签收。3月28日,某县自然资源局向某公司提供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月31日,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经审查,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某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某县自然资源局在3月28日才作出处理,已超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20个工作日的期限,且未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办理了延期手续。而且,某县自然资源局在处理某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未针对其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进行,对某公司所申请公开的规划指界信息图未进行明确答复,导致某公司不能有效知悉其申请公开的有关政府信息。复议机关认为某县自然资源局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遂确认某县自然资源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某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对未予公开的内容作出处理。
【案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复议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让行政复议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净化器”。政府信息不公开是例外,公开的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过程中,秉承复议为民理念,对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已作出答复的,应全面审查告知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以及提供的政府信息完整性、准确性,通过复议督促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保障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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