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死亡起纠纷,人民调解巧化解
4月26日下午,聂某某与工友王某、谢某等人受托在常德市武陵区某商业广场门店前施工开槽时,不慎碰到带电的铁棚柱子,聂某某被电击倒地,经送医抢救无效身亡。因事发门店未正式注册营业,在事发后店主雷某已将店铺暂时关闭。闻讯,聂某某家属方组织二十多人赶到现场讨要说法,双方矛盾一触即发。为平息纠纷,府坪街道迅速成立由府坪司法所、府坪派出所、府坪街道平安办及东湖巷社区组成的矛盾纠纷协调小组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死者家属方认为事件发生应由店主雷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要求雷某给予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生活补助费等145万元,而雷某认为自己在事发前请过电工杨某排查处理漏电问题,可悲剧依然发生,自己也是受损害的一方,不应该全部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且家属方提出的赔偿金数额过大,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为此僵持不下。
为进一步梳理分析该事件的因果关系,调解员找到电工杨某调查了解详情,杨某承认自己帮店主雷某检修过卷闸门漏电问题,可自己并不知道门店前的铁棚也漏电,当调解员要求杨某出示其电工证时,其表示电工证已过期无法出示。
针对雷某提出的关于损害赔偿责任划分及赔偿金数额过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调解员认为死者聂某某是在给雷某门店开槽施工时发生的事故,双方是事实劳务关系,而店主雷某在接受劳务期间未给死者聂某某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尽到对死者聂某某的安全保护职责,未做好施工期间用电安全管理,在雇佣电工进行线路排查时雇佣没有电工资质的杨某,存在管理过错,对聂某某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而电工杨某在电工证过期后,明知自己没有电工证还要从事电工事务,在事故发生后,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死者聂某某在施工期间已经发现铁棚漏电,依然继续施工最终酿成事故,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亦要承担一定责任。
历经多轮调解,调解员最终打消当事人顾虑,促成各方于今年5月3日签订协议,由电工杨某一次性向聂某某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8万元,店主雷某向聂某某家属分期支付死亡赔偿金58万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受损害赔偿纠纷,死者在为店主门店施工期间,受到电击伤害死亡。该案的发生也给经营者们以警示,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要加强人员管理,注意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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