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街道警司联调室成功调处一起房屋租赁纠纷
当事人张某在2020年到东江街道新安社区都市人水厂附近向刘某租赁了房子,口头约定的租期为三年,每年租金为6000元,但租满两年后,刘某要求收回房子。
张某指出,在租赁住房期间自己并未拖欠过房主租金,三年租期未满,房主理应按照约定让其租满三年退房。刘某则表示,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了租房,自己作为房主完全可以收回自己的租房。双方无法达成有效共识,为此张某于今年4月向东江街道警司联调室申请人民调解。
接到求助后,调解员认真询问双方,知晓事情的始末后,约定双方前往调解室进行调解。调解员在与双方背靠背的沟通中了解到,刘某之所以要收回房屋,是因为其亲戚想租用他的房子,亲戚愿意支付的租金与张某支付的租金相差不大,刘某出于情面不好拒绝。而张某不同意房主的要求是因为自己约定过租赁三年,在自己没同意的前提下,房主不应该私自要求退租。
充分掌握前因后果后,调解员与刘某再一次进行了协商沟通并指出:从法律角度看,在未签订纸质租赁合同的条件下,房主可以在第二年租期满后要求收回房子,但是从人情角度而言,双方既然达成口头约定,理应有契约精神,而且要求收回房子并不是自己必须的选择而是要将房子出租给他人,在社会道德上总有说不过去的地方,考虑到亲戚需要租房无法拒绝的问题,可以建议与张某再签订一份书面租赁合同,以此来向其亲戚有所交代,防止发生影响双方感情的问题。
在耐心劝解下,刘某同意调解员的提议,随后调解员将签订租赁合同的提议向张某再一次叙述,张某表示接受。最终双方达成共同意见,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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