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皂市司法所对违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训诫
近日,石门县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进行了训诫并发出《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由皂市司法所负责其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2022年4月,皂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湖南省智慧矫正一体化平台中发现,陈某未经批准擅自前往他县。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陈某,陈某对其违法事实 供认不讳。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诫勉谈话后,将这一事情汇报给县社区矫正局,社区矫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陈某给予训诫处罚。
训诫主要适用于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旨在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正,体现了社区矫正宽严相济和罪罚相当的原则。皂市司法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规范执法流程,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又突出教育效果,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成为守法公民,提升矫正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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