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复兴巧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化解用路难
“麻烦你们帮我想想办法,运输桔子的车辆进不去,橘子树上那么多果实等着采摘,我实在是着急。”近日,家住复兴镇李家村的邹某来到复兴司法所寻求帮助。
据了解,邹某的桔园与胡某楼房毗邻。因为已到柑橘收获季节,邹某需经常开货车经过胡某的门口运输桔子。胡某认为大车频繁走在自家的场坪上,容易造成水泥地损坏,便不允许邹某的货车经过自家场坪。邹某要求胡某不要阻止货车经过,说卖桔子只有短短一段时间而已。但胡某不为所动,表示这是自家门前,邹某无权干涉,二人因此产生纠纷。
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本着邻里和谐的原则对双方进行劝说,希望双方能够换位思考,互相理解。同时也告知胡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胡某门前的道路是邹某谋取一年重要收入出入通行的必经道路,且没有条件另开通道。胡某完全不让收桔子的车行走,侵犯了邹某应当享有的相邻通行权,依法应当停止实施侵权行为,消除妨碍。胡某表示自己只是担心重载车辆经过损坏了道路,不得以才阻止大车同行,只要邹某能够告知驾驶员注意道路维护,维持路面整洁,不长时间停在我家门口,大家以后还是好邻居。
至此,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双方也重拾昔日的邻里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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