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乘惹祸担 法律责任怎样担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日,杨某驾驶小车免费搭乘好友陈某,两人一起去某县游玩,在某县城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事故发生原因是由于驾驶人杨某丧失安全行车意识,没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导致车辆与公路中间隔离栏桩相撞,造成杨某、陈某两人受伤,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现陈某因交通事故,多处骨折和外伤,共花去医疗费近11万元,现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经永兴司法所和街道人民调委会工作人员法理分析后认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好意搭乘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可以看出,车辆驾驶人出于好意免费搭乘朋友,而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朋友反目,往日情谊荡然无存。本案的焦点是杨某出于好意搭乘陈某发生交通事故,杨某是否赔偿搭乘人陈某的损失,如果赔偿,要承担多少合适。杨某无偿载陈某的初衷值得肯定,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同样受法律保护。
好意搭乘,是车辆驾驶人非以营利为目的,经其邀请或允诺,无偿将搭乘者运至目的地的行为。好意搭乘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同一般交通事故相较有其显著特征,如果过多地保护搭乘人的利益,不公平地加重驾驶人的责任,将会冲击人们一直所崇尚的好施乐善的道德标准,与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效果不符,亦与法律的正义精神不符。
具体到本案:驾驶人杨某因操作不当发生事故,没有履行安全驾驶的义务,依法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的大部分责任,杨某免费搭乘陈某,属于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可以适当减轻杨某的部分赔偿责任。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认为:陈某是无偿搭乘,双方没有客运合同关系,杨某对陈某不应当承担将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其损失应当由陈某自行承担。
第二种认为:陈某虽是无偿搭乘,但这并不能免除杨某的义务。杨某既然同意陈某请求,就和搭乘人陈某之间形成了一种无偿服务的合同关系,杨某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安全运送的义务,杨某在运送过程中未能履行此义务,就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此次交通事故是由于杨某没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的。其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因此次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调解员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要么加重了驾驶者的责任,要么加重了损害者的负担,我们要在充分肯定车辆驾驶人助人为乐良好初衷的情况下,又要最大限度保护同乘人的利益。
在《民法典》制定前,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根据相关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害,驾驶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乘客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民法典》出台后,首次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好意同乘”是车辆驾驶人“无偿”的施惠行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费用。如果乘车人向驾驶人支付报酬,应该认为是双方的一种“有偿”合同关系。
【调解结果】
永兴司法所和调委会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情理对双方进行调解,陈某自愿放弃对杨某的权利主张,并表示与杨某是朋友关系,发生事故纯属意外,两人都受了伤,不会再追究杨某的责任。最终达成协议:杨某一次性赔偿给陈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包括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5万元,陈某自愿放弃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其它损失。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后到本地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
【案件点评】
本案即典型的“好意同乘”关系。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是非营业性质,也未向乘车人陈某收取任何费用,因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损害,依法应当减轻杨某的赔偿责任,从法理与人情角度顺利化解了纠纷,也体现了公民价值观中的“友善”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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