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白云司法所多方联动,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被成功收监
廖某,男,1979年9月出生,户籍地石门县,居住地石门县。2008年5月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因双目失明被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自2018年12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后刑期起止时间:2007年4月29日至2025年7月28日。2018年12月3日,廖某到石门县司法局报道,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2021年5月14日,石门县社区矫正工作局组织全县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进行二季度常规检查,石门县人民医院于2021年6月11日对廖某出具诊断证明书,经手术,眼睛视力部分恢复,其诊断意见为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石门县社区矫正工作局依法对廖某提请收监执行建议,提请过程中自觉接受石门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因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决定对廖某予以收监执行。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监狱法》第二十八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石门县社区矫正工作局于2021年6月30日依法对廖某宣告收监决定后,廖某情绪激动,矫正局工作人员以及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即对其开展谈心谈话教育,帮助其消除疑虑、减轻心理负担,告知其本人及家属可以通过远程会见进行会见,并介绍了相关规定,最终使廖某的情绪稳定下来,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性,表示真心悔罪,在监狱认真改造,安心服刑,争取尽快出狱,重新做人,回归社会。
此次对廖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成功收监执行案件,表明了石门县司法局维护刑罚执行权威性的决心,有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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