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石门县皂市司法所:化解矛盾 平息信访
3月4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某来信,请求石门县司法局对其亲属皂市镇岳某英、林某仕、林某平赡养、继承纠纷一事进行人民调解指导,避免可能酿成的更大矛盾。皂市司法所经过长达一个多月的走访、沟通和调解,于4月26日调解成功。
岳某英与林某全于1971年7月结婚组合成为合法夫妻。继子林某仕系林某全与前妻所生,岳某英再婚时林某仕13岁,之后由岳某英一直抚养成人。4岁的林某平当年也跟随母亲岳某英来到了林某全家一同生活。林某全于2018年正月去世,生前有老房屋三间,与岳某英结婚后又新建两间偏屋。现林某仕与林某平因岳某英的赡养问题及林某全土地问题产生纠纷,自行协商无果申请人民调解。
林某平认为母亲岳某英来到林家林某仕才13岁,形成了抚养关系,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在土地问题上,林某仕是城镇户口,仅对父亲土地上房屋有继承权,对土地无继承权。
林某仕称13岁时继母岳某英才来到林家,15岁就参加了工作,岳某英未尽到抚养义务,加之本人患有矽肺病,妻子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家庭经济困难,虽有赡养义务但无力赡养;土地问题因女儿是该村集体组织成员,未足额分配到承包地,要求在家庭内部调平。
调解过程中,兄弟双方争执不下,调解员见状,决定对调解进行抽丝剥茧,根据双方提出的意见,总结出两个争议焦点。第一,继子林某仕是否有义务赡养继母岳某英?第二,房屋土地的继承权究竟应该归谁?
针对第一个问题,调解员根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向林某仕释明,岳某英再婚时其并未成年且一直抚养至工作,两者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林某仕应当赡养继母,具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针对第二个问题,调解员认为,林某仕因工作原因将户口迁离本集体经济组织,故不能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只能继承父亲生前的房屋财产。
认真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双方当事人态度有了明显好转,调解出现转机。调解员见此乘胜追击,提出解决方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随后,皂市镇司法所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某就调解结果进行了沟通,林某对此表达了深深的谢意。至此,一起继承、赡养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同时也成功平息了一起信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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