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受伤起纠纷司法调解终解决
近日,二都司法所成功处理了一起雇佣关系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障我县柑橘产量,防范柑桔大实蝇侵蚀,我街道各社区积极响应上级部门虫果捡拾及无害化处理的要求,聘请社区赋闲在家的人专门从事虫果捡拾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由于卫星社区赋闲在家的多为老年人,故此次聘请的人员也多为老人,受雇者之一的闫某某,女,七十多岁,在虫果捡拾中不幸受伤,致使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并大结节撕脱骨。闫某某及家人多次与社区协商,要求赔偿,但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无奈只好求助司法所。
接到闫某某申请后,调解员立即找到双方当事人调查了解情况。闫某某作为七十岁的老人,除了子女日常给的钱外再无其它经济来源,儿子在家做泥瓦工,为了照顾母亲也一直没有工作,家庭经济困难。闫某某要求社区支付5万元的赔偿金,社区表示闫某某是在为社区做事时受伤的,责任是一定要承担的,但不是闫某某说好多就是好多,要依法依规计算,希望我们调解员能依据法律,按照实际责任计算赔偿金。
了解情况后,刘所长帮助闫某某及儿子分析其享有法律权利,同时也明确指出赔偿金额过高的不合理性,希望从实际情况出发,合理、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调解员又给双方算笔“法律账”,让他们明晰通过法律途径所需要耗费的时间和成本,以及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另一方面调解员又通过对社区细讲解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向社区指出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结合该两款规定,闫某某在捡拾落果过程中不慎受伤,社区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责任。
在先后3次的调解中,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现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卫星社区赔偿闫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16630元,后续取钢板的治疗费用以实际支出为准,再无其它费用。双方不再因此事产生纠纷。至此,一起因从事雇佣工作遭受人身损害纠纷得以及时妥善调处,双方握手言和,满意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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