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调解现场走向庭审现场——初次担任诉讼代理人有感
2019年12月15日,我第一次以诉讼代理人身份走进石门县人民法院庭审现场,参与代理原告唐某1诉被告唐某2、唐某3、两家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诉讼活动。庭审半天就结束,法庭另择期宣判。走出法庭,感慨甚多。
石门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原告唐某1提供法律援助,指派我以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配合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吴建华承办。该案的代理,为我的法律生涯开启了一扇新窗。庭审现场如一面镜子,照出了自身诸多不足,也让我对司法行政工作有了新的认知。
一是对专业法律知识学以致用的新认知。打官司,讲的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庭审中,另一代理人以该案存在的侵权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条规定,代表原告提出赔偿诉讼医疗费、务工费、护理费等诉讼请求。两家保险公司作为承担保险理赔责任的被告一方,对原告方提出的相关费用标准提出异议,如误工费的工资标准认定,交通费以及护理费的标准认定等。此次庭审,双方重点在该方面用事故事实以及相关法律法条进行依法辩论。
二是庭审审理技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认知。针对化解矛盾纠纷而言,调解工作与审判工作既有异曲同工之妙,又有些许不同。我们完全可以把审判程序的有效东西充分学过来,在调解工作中发挥作用。首先,调解工作可以充分学习审判工作的专业化程序。庭审过程中,从宣读法庭纪律到休庭结束,现在的庭审程序已经形成了一套标准化,流程化的高效率庭审流程。我们的调解工作同样可以借鉴学习庭审的标准化程序,有效提升调解效率;第二,学习审判程序的举证认证与辩论方式。证据讲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调解工作同样要以此为借鉴,拿事实说话,拿证据说话,拿法律说话。第三,借鉴审判程序中归纳争议焦点的办法。对于一般公民而言,反映问题常常漫无边际,作为处理纠纷问题的司法人,我们既要乐于倾听,也要及时有效的归纳出争议焦点,以便更快捷有效的找准症结,对症下药,及时化解。第四,学会更多的用法律来裁定纠纷。调解工作的成功,可以有很多种方式,但是最能说服人的方式还是适用法律的条款条文。
三是对调解工作长处与优势的新认识。正所谓:法不容情。而调解工作在化解纠纷这一块却可以兼顾法理情。首先,对老百姓而言,打官司是一个极其费时费钱费力的事,调解工作却可以更加的快捷简便;其次,调解工作注意将法律与情理融合起来。调解既可以化解纠纷,又可以弥合分歧双方的感情,用一种润物无声的方式维护社会的稳定;再次,调解工作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公民在民事行为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就调解工作来说,我们可以充分激发、引导并保护公民的这种权利,并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采用更多行之有效的办法将纠纷予以有效化解。
作为从事调解工作的年轻一员,我还要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紧迫感继续加紧法律知识的学习,继续加紧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的学习,更要继续加紧庭审实践的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专业水平,努力在自己的本职岗位上发挥更大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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