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付抚养费探望受阻 司法所巧调解促和谐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个人权利意识的逐渐增强,离婚纠纷愈发普遍。近年来,离婚案件数居高不下,随之而来的探视权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澧县司法局如东司法所就成功调处了一起因欠付抚养费而引起的探视权纠纷。
家住澧县如东镇如东铺社区的沈某(男)与裕农村郭某(女)曾经是一对90后小夫妻,2019年2月,双方因为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协议约定3岁的女儿由母亲郭某一方抚养,沈某每月支付300元的抚养费,可以每周探望一次孩子。离婚后,沈某按期支付抚养费,郭某也为沈某探视孩子提供方便,双方一直相安无事。直到今年5月,郭某及其父母开始拒绝沈某探望孩子,几次沈某带着给女儿买的礼物来到郭某家,都被郭某及其父母以欠付抚养费为由拒之门外。想女心切的沈某无奈之下来到如东司法所寻求帮助,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司法所所长王军向沈某详细询问了事情的原委。原来,沈某在长沙务工,生活上也并不宽裕,沈某觉得郭某当初执意要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应该不差这点抚养费,所以从5月起就没再给付抚养费。了解到沈某的想法后,王军说道:“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你应当给付相应的抚养费,并且你们在离婚时也对此作了约定。”经过一番谈话,沈某认识到自己的做法欠妥,却也觉得自己委屈,认为郭某不应该因抚养费的问题阻碍自己父女相见。
为帮助沈某解决问题,王军找到郭某,给郭某讲道理、释法理。告诉她,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郭某有义务协助沈某探望孩子。郭某辩称,之所以不同意沈某探望孩子,是因为沈某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沈某不抚养孩子就没有权利来探望孩子。王军解释道:“抚养义务和探望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方不按时支付抚养费,并不能成为另一方拒不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的合法理由。虽然沈某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的做法不对,但是你也不应阻止沈某探望孩子,沈某是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探望子女的合法权利的。再者说,长期阻止他们父女俩见面也是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的。”经过王军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解,郭某表示以后会积极配合沈某探望孩子,沈某也表示会尽快补齐欠付的抚养费以后也会按时支付。就这样,这起因欠付抚养费而引起的探望权纠纷在如东司法所的巧妙调解下得到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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