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工不慎负小伤 司法出手解纠纷
2020年7月23日,石门县刘某胜在“视觉危房整改”工程做工时,不慎摔伤。当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8天,花费医药费10962.38元。刘某胜痊愈出院后,就赔偿事宜不能与龙某汉以及村委会达成一致意见,刘某胜便找到调委会,要求支付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
【调解过程】
经过调委会工作人员的实地走访与调查,发现矛盾焦点是刘某胜的医疗费以及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应该由谁负担。
经司法所和村人民调委会工作人员法理分析后认为:
一、刘某胜的损失应该得到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赔偿的内容应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村委会、刘某胜、龙某汉都应为此次事故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调解结果】
白云司法所和调委会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对刘某胜、龙某汉与村委会负责人进行走访和劝说,并对本案组织了两次调解。第一次调解的矛盾焦点围绕法律规定分析了各自的主张和请求,明确了刘某胜主张的合法性。但龙某汉提出,自己也是跟村委会搞事的,不应当由他一人承担赔偿责任,村委会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三天后,白云司法所组织第二次调解。第二次调解主要是为了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作了划分,认为村委会负主要责任,龙某汉承担补充责任,刘某胜负次要责任。
在白云司法所的组织下,经过几个回合的调解与协商,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村委会与龙某汉赔偿刘某胜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18000元整(其中村委会赔偿15000元,龙某汉赔偿3000元)。刘某胜若产生新的治疗费用由自己承担。
【案例点评】
本案能够成功调解主要得益于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调委会通过前期走访,全面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并将其进行了梳理,找到了矛盾的焦点。二是调委会以矛盾为突破口,结合法律法规,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分析案情,形成调解思路。三是调委会在调解思路的指引下,召集村支两委的工作人员、村里邻居,分两次进行调解,最后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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