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永兴司法所积极开展村规民约法制审核工作
村规民约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是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的重要渠道。为夯实基层基础,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推进村民自治、创新乡村治理,石门县永兴司法所积极开展村规民约的法制审核工作。
永兴司法所结合实际,从三个方面加强对村规民约法制审核工作。一是制(修)定主体合法。村(居)规民约制定主体应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或《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居)民会议,不能简单地以村(社区)党组织、“两委”会议、党员代表会议等代替表决通过;二是制(修)定程序合法。制(修)定村(居)民约,应按照坚持党的原则、合法合规和充分发扬民主、村(居)民自治等原则,严格落实广泛讨论、征集民意、拟定草案、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提请审核,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备案公布、广泛宣传等程序;三是制(修)定内容合法。村(居)民约制(修)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利,尤其要针对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妇女合法权益及涉黑涉恶、“黄赌毒”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内容。
同时,永兴司法所积极联合街道相关部门,结合各村(居)实际情况,对辖区内6个村(居)的村规民约的主体、程序、内容三个方面进行审查,指出了各村(居)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针对村居处罚权、环境卫生、优惠政策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使其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吻合,增强村规民约的可操作性,使其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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