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司法局:开展律师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管理,规范律师行业执业行为,维护律师队伍良好声誉,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石门县司法局根据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要求,在全县律师队伍中组织开展一次为期3个月的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
专项清理的范围:专职律师违规兼职。主要包括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工作人员(兼职律师除外);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不含外部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独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与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在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到相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除外);丧失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包括中国律师取得外国国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或者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
专项清理分自查自纠、调查核实和问题整改三个阶段进行。清理期间主动如实报告违规兼职或丧失中国国籍情形的,将责令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主动辞去其他工作、能够符合律师职业条件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经批评教育,可以不予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不主动、不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或者拒不整改,将信息核实上报,依法撤销准予其律师执业的决定并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在专项清理活动中或者年度考核等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不主动向司法行政机关如实报告的,视情节轻重,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专项清理活动中,司法局党组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律师要高度重视 ,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抓落实,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党支部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担当作为,切实履行好对本所执业律师以及申请到本所实习、执业人员身份、职业等信息的审查把关责任,及时发现有关人员违规兼职情形,监督指导违法违规律师开展纠错和整改工作,对未尽审核把关责任或者纵容、放任本所律师违规兼职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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