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社区矫正工作局发出首份《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2020年7月13日上午,汉寿县社区矫正工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对手机APP违规签到行为的社区矫正对象郭某发出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这是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汉寿县社区矫正工作局发出的首份《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汉寿县社区矫正工作局局长杨海娟、司法所长李长玖对郭某开展训诫谈话
案例:
一、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郭某,男,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汉寿县洲口镇维新村。2019年11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矫正期限自2019年11月0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
二、日常监管表现
2019年11月10日,郭某在汉寿县社区矫正工作局参加了入矫宣告,宣告当日,社矫局工作人员向其告知了社区矫正期间的各项规定,并为其制定了矫正方案。社区矫正期间,郭某因经常性未按规定进行手机APP签到,2019年12月23日,汉寿县社区矫正工作局根据相关规定为其佩戴电子手腕。2020年7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为其解除电子手腕。2020年7月7日更换为手机APP签到定位。
三、违反矫正规定的情形
2020年7月10日,汉寿县社区矫正工作局根据“智慧矫正平台”技术提示,发现郭某发生APP违规签到行为,工作人员当即通知所属司法所所长联系郭某核实情况,要求其立即到司法所进行报到,交代相关问题。
经查实, 2020年7月10日上午9时33分,郭某的妻子用另外一台手机调出郭某之前的照片对准APP签到手机进行人脸签到,经“智慧矫正平台”系统检测报警并锁定其APP签到软件。
四、依法进行训诫谈话
郭某违规进行APP人脸签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两部两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汉寿县社区矫正工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两部两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郭某予以了训诫处罚。
五、警示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利用照片进行APP人脸签到,汉寿县社区矫正工作局和司法所第一时间发现,并对其进行训诫和教育,社区矫正对象在训诫过程中态度诚恳,对违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检讨,并保证后续矫正期间一定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争取顺利解矫,回归社会,此次训诫谈话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向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警示作用。
训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出台后,对社区矫正对象新增的一项处罚措施。相较于警告,训诫主要适用于违法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旨在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正,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社区矫正工作教育帮扶的核心。
社区矫正虽然是在社区执行,但绝不意味着逍遥法外,社区矫正是一座“无形的监狱”,仍然有一座无形的“电网”,不可轻易触碰,不要轻易越位。社区矫正对象要主动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争取早日解除矫正,顺利回归社会。否则,违反相关规定轻者被训诫、警告、治安处罚,重者被重新收监,悔之晚矣。
【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3.《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社区矫正机构要求,定期报告遵纪守法、接收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和社会活动等情况。
4.《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司法行政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一)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轻微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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