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不喊口号,真正将“男女平等”落到实处
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迅速发展,农村土地征收越来越普遍,但在补偿款分配中,因为没有统一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便按照风俗习惯或村规民约制定分配方案,又受“男尊女卑”“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等陋习思想影响,使得“外嫁女”的合法权益长期受到侵害。
外嫁女:土地被征无法获补偿,娘家夫家“两头落空”
家住津市市丝绸社区某组的刘某,今年31岁,已婚,婚后没有将户口迁出。前段时间,刘某来街道反映,2017年,其户籍组土地被征收,眼看款项马上就要分下去了,但组里以其是‘外嫁女’为由,未给予其收益分配权。同时,“夫家”所在地2018年土地征收,也以户口没有迁入当地为由,没有将其纳入其中,等于“两头落空”。现刘某要求享受丝绸社区某组征地补偿款同等分配权。
某组村民小组会议:外嫁女不应享受征地补偿,程序合法分配公平
丝绸社区某组村民小组会议认为,刘某不具备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资格。“她出嫁后就没有在我们这里生活了,没有在本组集体土地从事劳作,即便其出嫁前参与其娘家家庭承包的土地,现在也都由其娘家人耕种”相关居民代表表示。他们认为,刘某没有在本组尽到环境卫生、防洪防汛、道路建设等村民义务。此外,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制定、通过程序合法,符合大多数村民利益。如果给予刘某分配,既不公平,还会损害其他村民合法利益。
“成员资格”认定成为矛盾焦点,“屋场夜法”促帮“男女平等”落地
津市市金鱼岭街道接到刘某的申请后,高度重视,迅速指派综治办和司法所成立联调小组,对该案进行专案调处,同时以街道的名义冻结了该组的征地补偿款,只等事情了结再发放给村民。通过走访居委会、该村民组组长、刘某父母及其本人得知,刘某自出生起户口就登记在该组,婚后户口也未迁出原籍,在组内仍拥有承包地,且没有取得“夫家”所在地的收益分配权。刘某在户籍地的“成员资格”是没有问题的。
调查清楚后,为圆满调处纠纷,平息土地款分配争议,联调小组决定对该社区该小组的居民来一次“屋场夜法”暨纠纷调处居民代表会议。屋场会现场,联调小组从《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土地管理法》讲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再通过相关案例进行释法,向现场的居民代表传达三点意思:1.村民会议作出的决定可能侵害村民权益,通过村民委员会开会商议决定的事项并不等于合法可行;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3.刘某婚后户口未迁出,在该组仍拥有承包地,虽不在“娘家”所在地生活,但“夫家”所在地未给予其收益分配权,现在刘某要求在原户籍地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应予支持。通过释法,现场的村民代表纷纷表示既然土地征收款分配有法可依,那就按照法律规定的来,现场表决同意刘某享有该组土地征收同等收益分配权。至此,一场因土地征收引发的“外嫁女土地收益分配权”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外嫁女、离婚女等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普遍存在,解决之路依然漫长,男女平等不应只是“嘴上说说”,更应“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坚决制止非法剥夺和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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