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无情 法援有情
【案情简介】
危某驾驶湘Axxxxx小型汽车沿省道S306线由北往南行驶至省道S306线245公里400米时,将由南向北行走在道路西边的彭某撞倒,造成了彭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津市市交警大队认定,危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湘Axxxxx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危某,该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三者险。本次事发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彭某被送往津市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1天,经常德市九澧司法鉴定所鉴定:1.彭某重型颅脑损伤后致外伤性精神障碍、生活能力重度受限,评定为八级残。2.彭某牙槽骨骨折、牙齿脱落4颗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
本案彭某系家中顶梁柱,上有年迈双亲需要照顾,下有年幼儿子要抚养,一家人靠着彭某微薄的工资度日。彭某发生事故后,一家人也就断了经济来源。面对高昂的律师代理费,彭某通过四处打听在妻子的陪同下来到了法律援助中心。
援助中心在了解彭某情况后为了当事人少跑路,当场审核材料为彭某办理了援助手续,立即指派津市市名正法律服务所的钱正明代理此案。代理人经过多方证据收集,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危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共计316015.9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官释法】
根据彭某诉求,法院依法认定本案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78136.2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万元(100天×100元/天)。3.营养费4500元(90天×50元/天)。4.关于护理费,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彭某系固定收入人员,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实际减少的收入情况,法院对误工费损失不予支持。5.护理费法院按照本地相关标准计算为9000元(90天×100元/天)。6.残疾赔偿金中彭某收入来源城镇,且本案双方协议一致同意按照32%的系数计算残疾赔偿金,故计算为200217.6元(31284元/年×20年×32%)。7.精神损失费16000元(50000元×32%)。8.被扶养人生活费17136元。9.交通费酌情认定1500元。10.鉴定费1500元。上述损失共计337989.81元。事发后,保险公司垫付医药费10000元,危某垫付医药费60512.21元。
最终,津市市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如下:
一、保险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彭某赔偿267477.6元,向危某支付59012.21元;
二、驳回彭某未获本院支持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点评】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津市市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划分当事人的责任比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按照《交强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在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彭某上述损失金额共计92636.21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0000元,危某承担82636.21元。按照《交强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在1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彭某上述损失共计243853.6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0000元,危某承担133853.6元,该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三责险范围内赔偿。鉴定费1500元,由危某承担。最终,扣除两被告垫付的医药费,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本案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谨和公正又提醒了我们驾驶员购买保险的重要性。本案法官在有理有据、合法依规的程序中为双方当事人均争取了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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