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歌被音响砸伤 司法调解获赔偿
近日,家住临澧县新安镇的曹女士在与朋友在歌厅唱歌时,被掉落的音响砸伤,经永兴司法所调解,获得了赔偿款3万余元。
2019年3月15日,曹女士与朋友一起到石门县新开的新麦客量贩娱乐城唱歌时,被包厢内脱落的音响砸伤,当即被送往石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4月12日出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裂伤、多处挫伤。娱乐城已向曹女士支付了医药费及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等一万余元。双方因后续的赔偿的问题向永兴司法所申请调解。4月15日,经永兴司法所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娱乐城除去已支付的医药费等费用外,另行赔偿曹女士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万元。该赔偿款已当即支付到位。
法条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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