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老师“告状 ”,司法所倾力调解
近日,石门县太平司法所迎来了一位田姓男子,称要“告”xx幼儿园园长柳某,男子介绍说自己是该幼儿园教师,2011年自己入股3500元到xx幼儿园,但却没有享受到入股后应当享有的权利,现在要求柳某退还3500元。
石门县太平司法所郑所长听罢,立即联系柳某,一番思想动员后,柳某答应调解。中午时分,双方当事人如约来到司法所,一落座,xx幼儿园园长柳某十分激动,说田某几次三番到幼儿园闹事,还说要闹到教育局,影响太恶劣,3500元也根本不是入股,办幼儿园花了好几万,3500元只是其中一小部分借款,而且已经通过其他途径给田某还了一部分,现在田某却矢口否认,完全不认账了。
原来,在这起借款纠纷中,双方没有任何的书面协议,也没有其他人在场,取证困难。郑所长运用“背对背”调解的方式,把田某叫到一边,详述“入股”的法律要件,在没有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或“入股合同书”,甚至没有口头商议的情况下,田某给柳某3500元“先拿去用”,田某是不具有股东身份的。一番苦口婆心的劝说后,田某答应只要再给1800元双方即两清。
看到田某语气有所缓和,郑所长趁热打铁,语气严厉地对柳某说,即使是以借钱的名义,欠债还钱也是天经地义,做为幼儿园园长,要有基本的责任感,不能将此事一拖再拖,影响了学校的正常秩序......
经过近3个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各退一步达成协议,柳某一次性支付田某欠款1500元,田某不得再到学校闹事,双方就此事亦再无瓜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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