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首例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
近日,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未按规定进行社区矫正,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思悔改,现被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重新裁定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这是安乡县社区矫正工作局开展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以来首例社区服刑人员因拒不接受矫正而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
据了解,罪犯张某从2016年3月开始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间,张某不按规定办理社区矫正入矫手续和参加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活动,其行为已违反有关判处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撤销对罪犯张某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张某予以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链接:我国《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法院判决中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1个月的,原作出缓刑判决的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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