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不公起纷争 人民调解促和谐
“感谢王所长及时解决了我们两家的纠纷,为我排忧解难”3月16日,当事人郭某在调解书上签字捺印后向石门县子良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连声道谢。
2017年2月16日,石门县子良乡辖区内的老人严某不幸去世,该老人生前有三个女儿,其中一女因残疾无赡养能力,老人一直与小女儿一起共同生活,老人去世后也由其小女安葬。小女婿郭某认为两女儿都有赡养老人及去世后安葬的义务,但大女儿以种种借口为由不承担任何责任。3月10日,郭某来司法所申请要求其大女儿履行赡养义务,司法所工作人员得知这一情况后,明确告知对方的请求主体是不合格的,老人已经去世,赡养义务即终止,只存在老人遗产继承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3月16日,乡司法所、综治办工作人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起初双方当事人互不相让,并表示无论对方采取什么方式,都奉陪到底。司法所、综治办工作人员并没有放弃协商处理,努和做双方的思想工作,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教育,同时向他们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表明在老人生前亲生子女都有法定赡养义务,最终大女婿向某夫妇二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同意在老人生前的护理和死亡后的安葬费上给予补偿11000元,郭某也对此事表谅解,双方均自愿放弃继承老人遗产,并承诺今后不计个人怨恨,一定和睦相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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