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白衣司法所四项举措提高基层调解员积极性
为进一步搞好基层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保障基层的和谐稳定。针对白衣司法所在实际工作中人民调解员在工作积极性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白衣司法所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调动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一、加大培训力度,增强人民调解员做好调解工作的自信心。人民调解员也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让群众凡遇到矛盾和纠纷都能想到自己,从而对自己每一次成功调解都有一种成就感。要做到这一点,最基本的前提是人民调解员要具备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法律、法规知识,掌握调解技巧等。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要做到语言表达流畅,法律政策分析透彻,调解过程循循善诱,掌握调解方法和技巧,需要一个比较长期的、渐进的学习和培训的过程。在培训中除展开传统的上大课,灌输式地培训方式外,要更多地探索现场观摩调研,个别面对面地指导,联合调解等方式进行培训,让人民调解员在掌握知识,提高素质的过程中感到有意思、有信心,从而不断增强工作积极性。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要循序渐进。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时,有时方法简单,标准僵硬,将一些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肯定的少批评的多,严重挫伤了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激情和积极性。不断规范和严格要求人民调解员工作并没有什么不对,但在要求的同时要讲究方式、方法,要以鼓励、建议为主,少一些批评和指责,更不要一棍子打死,要充分认识到基层人民调解员调解知识和水平提高的渐进性。
三、逐步探索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建立一支比较专业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是社会发展和现代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目前,绝大多数基层人民调解员都是由基层干部兼任的情况下,会形成调解员队伍不稳定,调解水平难以专业化的结果,在一些纠纷的调解上,就会永远停留在“和稀泥”的水平上,人民调解员的地位和威信就无法树立起来,积极性就会大打折扣。设立专职的人民调解员后,其文化、法律、调解技能等方面的素质能得到完善。通过全面的培训日积月累其调解专业性就不断的上台阶,调解的效果就会越来越好。同时,专职调解员利用专业的调解知识,从事专门的调解工作后,调解经费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集中用在专职调解员身上,从而更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四、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考核机制。通过健全完善“以奖代补”、“以案定补”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更要在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不能仅从“利”上来吸引人,更要从“责”上来约束人。可以考虑以调委会为单位,将对矛盾纠纷的调解成功率情况纳入各单位的考核内容。建立长效化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和机制,其分值纳入年度综合考核,按期对那些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惩。同时,及时收集和挖掘优秀人民调解员突出事迹,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报道从而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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