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新洲司法所“四个坚持”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今年来,津市市新洲司法所始终以“求真务实宣普法,情理结合做调解,以人为本施帮教”的发展理念为引领,创新构建以“普法惠民润心田、巧息纷争止心结、帮教矫正医心疾、法律援助暖心窝、素质提升树心碑”的“五心”工程为载体,为维护新洲镇经济与发展提供有力地法治保障,得到广大人民群众一致认可。
一、坚持以精准普法促发展,实现了“人人守法”新格局。一是落实普法精准到人,将“两类人员”列为普法重点对象,同时针对法律知识淡薄人群,比如留守老人,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中年人列为重点普法对象。二是创新普法形式。充分利用镇、村无线广播进行普法宣传,消除法制上的“盲点”,制作大众喜闻乐见且通俗易懂的法制宣传栏,激发干部群众“兴奋点”,促使干部群众主动接受法制教育,提高法治观念。三是强化普法宣传评估机制。面向全镇人民群众进行民意调查工作,从各个方面促进反映民众对普法工作的认可度和满意度,确保普法成果客观、准确、科学。在“七五”普法规划开局年,镇司法所制定“法律六进”工作方案,扎实开展工作,深入农户,深入民心,减少和预防了青少年犯罪。实行司法所长兼中学法制副校长制度,坚持定期法律入校园,普法春风入校园,为中小学生送来法律知识“套餐”,保证青少年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守法。
二、坚持以仁爱之心抓调解,实现了社会和谐稳定。事情源于六月的一天,辖区内一位八十岁的老人来司法所哭诉自己含辛茹苦养大的孩子不赡养自己,自己的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司法所长龚平在听取老人的一番诉说之后,立即用电话与老人的儿子联系,在几分钟的劝解后,老人的儿子挂断了电话。在碰了一鼻子灰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果断联系社区干部入户对老人的儿子做起了思想工作,通过多次调解做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终于用“养育之恩大于天”这把尚方宝剑为老人了了难。老人说到:“谢谢你啊,龚所长。为我进行了调解,我的生活有了保障”。多少次,司法所内这样类似的感谢声不绝于耳,成了最美的旋律。新洲司法所在不断夯实基础上,建立完善“三调联动”防风险和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机制。同时根据村(社区)调解情况,制成调解蓝本,在不断地探索中,新洲司法所建立了一套自身的调解模式。今年来,镇、村(社区)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300余起,其中疑难复杂案件20余起,调解成功率在96%以上,为有效维护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筑起了“第一道防线”。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建立了11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期组织调解员进行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同时组织观看全国优秀调解员的调解案例视频,从中吸取理论知识和调解经验。
三、坚持以人为本施帮教,实现了在矫人员“零犯罪”。一是巧用“情与法”三字经,强化社区矫正管理人员的法治理念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实现对矫正对象管理上的“能管、严管、服管”目标。二是建立结对帮教模式,实施精细化管理,因人施矫。在入矫之初,大部分矫正对象心里或多或少有点情绪波动,有些甚至会出现“自暴自弃”的情况,为切实稳定好矫正对象的情绪,让其从根本上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新洲司法所每月10日定期召集辖区矫正人员听取其思想汇报,对于矫正教育情况不是很理想的矫正对象,列为重点谈话对象并进行走访谈话,给予其心理辅导。同时每月20日定期组织矫正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学习,提高矫正人员法律意识,引导矫正对象早日回归社会。新洲所有矫正人员在司法所的教育指导下,都找到了一份合适的工作,生活得到了保障;特别是对矫正困难家庭实行重点结对帮教,司法所主动联系有关单位为其安置就业岗位,保障其基本生活来源。三是严格请假制度,将“小事不准假,大事走程序”做为一项长期性制度来抓。到目前为止,没有出现一例不请假私自外出的脱管、漏管现象。
四、坚持以为民之心抓服务,解决了困难群众维权难题。一是健全法律服务,对于辖区内群众遇到的法律问题积极为其答疑解惑,引导其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延伸服务触角。将法律援助点触角延伸到村(社区),最大限度为群众提供便利的法律服务。截至目前,新洲辖区内共建设公共法律服务站1个,公共法律服务点11个,形成了以站为中心,以点为辐射的法律服务体系。
五、坚持以党建引领搭平台,实现了司法行政队伍素质全面提升。一是强化政治理论学习。通过每月一次的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提高司法行政人员和调解员对政治理论学习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坚持不懈地学习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强化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司法行政干警履职能力。要求工作人员在工作实践中苦练内功,提升案卷质量,深入群众做法律宣传和调解工作,做到登台能讲、提笔能写,不断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社会能力,积极争当法宣、调解、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业务工作的行家里手。三是强化自律能力建设。司法所加强司法行政人员和调解员队伍的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和考核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实行阳光司法,严防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杜绝接受当事人吃请等妨碍司法公正的现象发生,维护司法行政人员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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