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司法局中武司法所:妥善处理一起宅基地纠纷案
4月27日,在中武司法所的及时介入和妥善处理下,当地一起宅基地纠纷得到顺利化解。
争议不断,险酿暴力冲突
2002年元月,中武乡黄某购得一块土地作为自己的宅基地,并取得建设用地证,后来转让给傅某。2003年7月,屈某取得了傅某所购地相邻两间房屋的建设用地证。今年傅某想在所购宅基地上建设动工,遭到了屈某之妻朱某的阻拦。原来,傅某的建设用地证并未标注房屋间隔的三米通道,屈某的却明显加以标明。傅某认为自己的使用证是先办理,当作为正确标准,而屈某之妻朱某坚持认为通道一直存在,当以自己的使用证图纸为准。双方互不相让,发生争执,镇村干部多次上门调解无果,一方喊来社会闲散人员,另一方纠集乡里亲属,争端进一步加剧,随时可能引发暴力冲突。
耐心劝解,事主终于同意让步
4月26日,接到双方当事人电话申请后,中武司法所邀请村支书和乡国土所工作人员组成调解工作组,迅速赶到现场。调解工作会上,两张建设用地证被摆在一起进行比对,根据周边房屋多年来的历史情况,调解工作组认定:三米通道早在2002年前就存在,而原乡国土所工作人员因疏忽,在傅某建设用地证上违规将三米通道区域划为建设用地。司法所所长提出,如果以原乡国土所工作人员违规办证为由,通过法院起诉的话,诉讼过程长、成本大,短期内难以解决问题,耽误施工建设,有必要为当事人利益考虑,采取调解手段解决矛盾。司法所所长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法,对傅某当初受让黄某土地时没有深入了解土地情况,施工建设时严重影响了他人的相邻权的行为提出批评,并援引有关法律法规,解释说明城乡房屋建设必须在不影响相邻居民采光、通风、出行等情况的基础上才能取得建房手续。同时,司法所所长开导朱某,傅某不知证件办理内情,也属于受害方,又从乡风民俗及人情相处等角度进行分析,劝说朱某作出让步。
各让一步,协议终于得以达成
最后,傅某承认自己考虑问题欠妥,没有考虑他人的利益和感受,确实是侵犯了他人的相邻权。朱某也愿意退让一步,许可傅某在不影响通道行人出入的情况下,占用一米通道的宽度作为施工建设范围。自此,双方达成协议,傅某顺利开工建设,朱某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澧县司法局中武司法所 谭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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