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司法局:局长深入一线化积案
2010年官垸乡余家台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钱某驾驶机动三轮车经过水运码头快速转弯时,因未打转向灯,与驾驶摩托车的左某相撞,钱某无恙,左某受伤,并且摩托车被损坏。经有关部门调解,当时双方在医疗费赔偿方面达成了协议,但就车辆维修费用问题一直存在争议。钱某认为他已经作出医疗赔偿,尽到了责任,而左某则认为钱某还应该支付自己摩托车近千元的维修费用。后来,钱某长期外出务工,双方又联系解决了数次未果,导致纠纷拖延至今。
4月15日,澧县司法局局长刘承建在到官垸开展民调工作期间得知了这一情况,迅速联系官垸司法所进行了解,在详细询问了当时的双方交通责任划分情况及协议内容后,联系和召集双方当事人定下日期,在官垸司法所进行调解。调解工作会上,钱某认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在他,也承认事故造成左某的摩托车损坏。因左某无法提供相关维修票据,双方在维修费用金额问题互不相让,产生激烈争论。刘承建向双方耐心讲解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引导当事人具体回顾事故发生情景,邀请车辆维修从业者深入分析摩托车的受损情况,确定了较为合理的修理金额,并进一步劝说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让步,尽快卸下久而未决的纠纷负担。最终,双方高度认可了调解工作组的处理方式,签订了书面调解协议,由钱某赔偿给左某伍佰元车辆维修费用,为此多年的积案终于圆满和解。
以上案例的成功调处正是司法局机关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的一个缩影。今年以来,为更好的抓好 “全能型机关” 建设,开展好“抓民调、创满意”活动,县司法局积极组织机关干部深入基层,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并要求局班子成员带分管股室工作人员每季度深入乡镇参与调处一起案子。(澧县官垸司法所 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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