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司法局:司法所长当庭解纠纷 青年干部现场来学习
2013年3月29日,在市总工会的调解庭内,三洲驿司法所唐所长就余某和某培训学校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引发的纠纷进行现场调解,司法局组织青年干部现场观摩学习。
此纠纷追溯至2012年2月18日,同在我市某培训学校参加补习的余某儿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同学刘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小事发生口角,刘某随手将手中的自动铅笔一挥不慎将其右眼刺伤,后经津市市中医院和长沙湘雅附二医院的诊治,诊断为右眼巩膜穿通伤、右眼球内异物、右眼内炎,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唐所长宣布调解纪律、调解程序,介绍调解参与人员后,双方当事人便开始陈述案情、表达想法和意见。余某认为,历经两次手术已花费7万余元,距第三次手术的时间越来越近,但手术费还没有着落,加上后续的复查、治疗等费用,不知如何是好,故要求学校赔偿3万元。校方顾问李某表示,校方非常同情当事人心情,愿意承担相应的第三方管理责任,但目前已经赔偿了5.85万元,且主要责任应该在刘某父母那里(刘某父母离异,外出务工,刘某寄养在叔叔家,其叔叔为其现监护人,已支付赔偿2000元),刘某父母不作为,故校方主张余某走法律程序。
双方的几次陈述和表达,凸显较大意见差异,唐所长开始耐心做双方工作,他指出余某、刘某和校方均存在过错责任,校方虽然不是监护人,但是在管理、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上未尽到管理责任,需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基于人道主义也应适当出资,毕竟第三次手术迫在眉睫,若耽误小孩子的治疗,恐误其终生。同时调理平复余某的情绪,希望他也让一步,毕竟校方作为第三责任人已赔偿手术费的大部分。经过游说,校方同意再拿出3000至5000元,而余某坚持3万元不让步。调解顿时陷入僵局,唐所长当即宣布休庭,开始单方面的做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校方给予余某经济帮助14500元,此次调解圆满结束。
在此调解过程中,司法局六名青年干部全程现场观摩学习,以切身体验实践的方式丰富经验,增长见识,在实践中提升理论水平和专业素质。此外,津市司法局正如火如荼开展干部讲法活动,此次现场调解正与之相契合、相呼应,只是将讲堂搬到了调解庭,将单一的讲法变成了在具体案例中学法、用法,效果斐然。
一次调解矛盾纠纷,不仅成功化解纠纷,使困难群众得到帮助,且让缺乏实践的青年干部亲身体验,进步提升,真是一举两得,何乐不为?(津市司法局 余学舫 杨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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