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公庙司法所为当地政府应诉成功
3月12日,张公庙镇人民政府收到了澧县人民法院送达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传票及诉状副本,被告知案件将于4月18日开庭审理。镇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在当天召开的紧急会议上,大家一致推举有着丰富办案经验,法律功底扎实的司法所长任永清负责处理案件的应讼事宜。
诉讼副本称:2011年11月13日23时许,在G207线张公庙镇高路铺村路段发生了一起当场死亡二人的交通事故。原告认为,张公庙镇人民政府在辖区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过程中向不具备资质的向某发包。承建单位在高路铺村路段违章堆放建筑材料,影响了道路的正常通行,因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原告要求镇政府承担连带责任并予以赔偿。
根据镇党委、政府的授权和委托,任永清迅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相继走访和询问了承建人向某、工程承包方澧西建筑工程公司、施工负责人龚某、镇政府负责人和该案原告。仔细查阅了工程施工安全责任书、工程验收结果报告单、工程承包合同书、施工日志等相关材料。基本掌握案件细节后,任永清仔细研读了大量法律资料,找准了案件的突破口。他及时向法院举证澧西建筑工程公司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和工程发包事实,用大量事实与证据证明镇政府在交通事故中未侵权、不是本案责任主体,镇政府在工程发包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且与本次事故无因果关联。在8月15日的开庭审理中,任永清的证据材料被县人民法院采纳。随着法锤落下,庭审法官庄严宣布: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公庙镇人民政府在高路铺村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连带责任。(澧县司法局 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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