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家属扬言抬尸闹事 司法所长息事确保平安
2012年7月3日晚,湖南省汉寿县高新技术产业园金江水泥厂发生一起因安全防范不当雇员死亡事故。死者邬某,男,现年38岁,桃源县桃源镇人,从11米高的建筑物上堕落身亡。
建筑包头莫某和蒋某,在金江水泥厂做部分工程,死者邬某受莫某雇请为蒋某做事。事故发生后死者方亲属多次找金江水泥厂、蒋某、莫某协商赔偿一事,但三方均以各种理由互相推诿。水泥厂方认为:工程已经包给蒋某,其安全责任事故理应由他负责。蒋某认为:死者邬某是由莫某雇请,莫某又是安全责任的直接监管者,责任应由莫某负责。莫某认为:我家庭困难,只是帮别人搞点小事,没有赔偿能力。死者亲属越来越多,达50人以上,成份复杂,有些亲属扬言,要将尸体抬到县政府和319国道,有些亲属跃跃欲试,要打莫某、蒋某,要砸水泥厂。太子庙司法所所长张先国闻讯此事后,感到事态的严重性,主动介入,火速赶到事发现场,并当场向死者的亲属和死者当地村委会负责人承诺,司法所一定会将此事处理好,会依法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能采取过激行为,违法行为。暂时控制事态后,司法所找到水泥厂、蒋某、莫某,严肃批评他们的行为,指出他们在这次事故中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分析了他们承担责任的理由及其法律依据。提出了调处意见。金江水泥厂和蒋某承担死者家属29万元赔偿,而莫某承担6万元的赔偿。共计35万元的赔偿在晚上8点凑齐了司法所的调处意见,死者的亲属连夜将死者尸体拖回老家桃源,一场即将发生抬尸闹事风波经太子庙司法所张所长精心调处平息了,确保了一方平安。(汉寿县司法局 彭竹桃 连小虎 张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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