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首例社区矫正对象被依法收监
因多次不服从社区矫正监管并相继出现殴打他人、吸食毒品等严重违法行为,在津市市司法局的建议下,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被津市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缓刑,立即收监执行。这是津市市自启动社区矫正工作以来依法提请法院收监执行的第一例。
李某系津市市李家铺乡人,2011年1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津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随后被津市市李家铺乡司法所列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李某不珍惜回归社会、改过自新的机会,2011年9月20日,李某因殴打他人被津市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6月6日,李某又因吸食毒品(“麻古”、冰毒)被津市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此外,自2012年2月起李某未到司法所报到,且经津市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多次追查未找到本人,脱离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长达4个月之久。对此,津市市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与津市市公安局、津市市检察院集体评议后,依法向津市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对李某撤销缓刑的建议。6月11日上午,津市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李某撤销缓刑一案举行了听证,随后合议庭休庭进行了合议,于当日上午作出依法撤销李某缓刑,收监执行剩余刑期的裁定,随即李某被押送至津市市监狱服刑。(津市市司法局 王德华 石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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