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首次接管异地社区矫正对象
为方便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经当事人申请,委托地与津市市社区矫正部门积极交流与沟通,津市市社区矫正部门在充分考察矫正环境、衔接相关部门的前提下,接受一广西籍社区矫正人员窦某到该矫正办接受矫正。经查,该名矫正对象因犯盗窃罪,2006年7月被广州东莞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2年4月裁定假释,因其丈夫南某系津市人,且南某因三年前一场意外事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还有一个正在上小学的孩子急需照顾,津市市社区矫正办在切实考虑其生活困境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接管该名社区矫正对象。目前,该矫正人员的异地委托管理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毕,并对该对象进行了个别谈话教育。
这是津市市司法局首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异地委托管理事项,在促进社区矫正人员积极生活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脱管漏管的风险,为进一步促进社会稳定和创新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方法进行了新的有益尝试。(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股 石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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