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三个机制” 强化无缝衔接
为认真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八)》,津市市积极创新社区矫正工作衔接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职能部门在社区矫正中的联动作用,实现社区矫正公、检、法、司无缝对接,全面提高刑罚执行的效率和质量,取得了明显成效,自实施社区矫正以来,津市市共接收矫正对象169人,解除矫正102人,在册矫正对象67人,无一例脱管、漏管、失控
一、以组织领导为基础,建立社区矫正无缝衔接保障机制
衔接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更好的地做好衔接工作,一是加强领导,津市专门成立以市政府副市长为组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帮教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局分管帮教矫正工作负责人组成社会帮教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根据《津市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公、检、法、司部门职责定位,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执法主体,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主体,主要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工作,法院依法行使非监禁刑的审判权,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二是完善社区矫正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和评审会议,及时对社区矫正衔接问题进行沟通协调、集中议事,分头落实,以此促进跨系统、跨部门之间的互动,畅通信息传递渠道,及时解决实践中个案衔接脱节问题。三是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公、检、法、司各部门明确一名专人为社区矫正联络员,每月初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召集其他部门联络员进行社区矫正对象清查比对,做到信息互通;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也各自明确一名社区矫正工作联系人,每月定期进行两所清单比对和月评议,及时做到现场交接,人数一致,共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和措施。
二、以矫正衔接为重点,创新社区矫正无缝衔接管控机制
1.建立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
一是在全市率先建立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司法局收到《委托考察函》和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后,当即告知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指定相应的司法所对被告人的家庭背景、个性情况、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实施社会调查,同时与公安部门协调沟通,听取基层公安派出所对罪犯嫌疑人实施社区矫正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和评估表,经被告人所在地基层组织、司法所、派出所签署评估意见后提交法院;二是及时搭建调查工作机构,明确人员工作职责。市矫正办指导司法所成立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的社会调查小组,对被告人个人情况、家庭状况、悔过表现、矫正条件等方面向有关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学校、邻居、家庭和社区民警调查了解情况,在充分调查基础上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对被告人是否实施社区矫正的综合评估意见;三是慎重提出调查评估意见,确保社会调查质量。司法局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提交市法院,作为法院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为了确保审前社会调查质量,司法局结合被告人一贯表现、个人情况和社会背景等情况,在司法所综合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教育、感化、挽救”原则,集体研究,客观公正地分析评估被告人有无重新犯罪的可能,是否适用非监禁刑、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慎重作出审前调查评估报告。今年受法院委托对6名被告人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法院采信率达100%。
2.协调配合,理顺矫正衔接关系
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工作若干规定》,津市市司法局多次就衔接配合工作与公、检、法、津市监狱等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在工作中做到“四到位”
一是法院衔接配合到位。法院对判处管制、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法院在社区矫正试行之初采取在刑事判决书生效后送达执行通知书时,通知市矫正办、市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管段民警到场,进行现场移交矫正对象和法律文书,现场责令矫正对象签具《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宣告书》、《社区矫正对象监管人责任书》,现场进行入矫教育。今年,为减少矫正成本,市社区矫正办与市法院进行协商,不再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现场联合交接,采取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进行,即被告人在刑事判决书生效当日,由市法院责令其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并告知其在5天内回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派出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向其讲明不按时接受社区矫正的后果和利害关系,再由市法院将该名对象的法律文书在生效当天送到市矫正办,市矫正办接到法律文书材料后及时将材料转交司法所,由司法所对该名对象进行社区矫正,市法院每半年对该名矫正对象进行跟踪回访,到基层司法所了解该名对象的现实表现情况,并与矫正对象见面谈话。
二是监狱衔接配合到位。在与监狱的衔接配合上,监狱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由监狱管教干警亲自将罪犯押送到市矫正办、市检察院、罪犯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现场报到和移交。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市矫正办共接收了津市监狱和省其他监狱管教干警押送过来的15名假释罪犯和5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在罪犯亲属、司法所和监狱干警三方到场后联合进行现场交接。市矫正办在审查相关法律文书后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现场对矫正对象进行宣告,签具《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对象监管人责任书》、现场进行入矫教育。在办完现场移交后,监狱干警将该罪犯一一送到市检察院和公安派出所,真正做到衔接移交无缝化。
三是公安机关衔接配合到位。津市市司法局与市公安局协商规定,矫正对象一律到其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对到公安派出所报到的矫正对象,由派出所立即通知司法所一同进行现场交接,对只收到法律文书未见矫正对象报到的,由派出所会同司法所一同查找后再进行人和法律文书双交接。确实查找不到本人的,由派出所和司法所协商后向原判机关或执行机关出具收监或撤销缓刑建议书。在矫正执行中,司法所与派出所建立社区矫正联系制度,每月通报一次工作情况,对各自列管的矫正对象名单进行对比,调整矫正措施,确保不漏管、不脱管。
四是检察院衔接配合到位。津市市矫正办每季度与市检察院监所科核对一次新增矫正对象名单,每半年针对衔接工作、档案管理、教育矫正、考核奖惩、解矫程序联合开展一次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并监督落实。今年市矫正办与市检察院联合设立了二个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联络点,主要是对各部门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监督,接待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和咨询。
3.加强检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津市市矫正办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执法检查力度,把检查作为一次夯实工作基础,总结经验提高矫正质量和效果、查找问题和改进不足的机会。市委政法委将社区矫正的衔接工作作为执法监管的重要内容,每半年组织公、检、法、司部门开展一次联合专项执法检查,对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进行监管和通报,并纳入执法监管年度考核,确保社区矫正衔接工作落实。
三、以教育为手段,完善社区矫正无缝衔接矫治机制
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环节,它贯穿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在日常工作中,一是因情施矫,按照矫正对象分级处遇原则,实行宽管、普管、严管三级管理制度,根据每名矫正对象的不同表现情况,不断变更分级处遇,通过为矫正对象进行就业培训、介绍工作落实优惠政策、发送节日问候、走访帮困等形式,使矫正对象充分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如襄阳街司法所了解到矫正对象谢某生活困难,积极联系民政部门将其子纳入低保,得知谢某多次失业后,又不停地为其四处联系工作单位。矫正对象申某、任某回来后,司法所除了及时为其找工作单位外,还积极为其申请了临时救济;二是劳动教育。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特点,依托公益劳动基地,采取多种灵活形式,组织开展公益劳动,进一步增强矫正对象的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三是奖惩并处,宽严相济。对表现较好的矫正对象及时给予行政奖处,今年共对11名矫正对象给予了表扬奖励,对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严厉进行惩处,李家铺两名李姓矫正对象在矫正期内不服从管理,多次寻衅滋事,无故殴打他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司法所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惩处建议,今年国庆前夕,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两人给予治安拘留十天的处罚,市矫正办专门召开评审会议,拟将其两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津市司法局王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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