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对接解民忧
2011年6月15日,澧县法律援助中心来了一位面部愁云的老汉,希望法律援助中心能为他提供帮助。
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苏方波热情地接待并作了仔细地询问。经了解,老汉叫张某,今年55岁,于2010年上半年通过劳务公司到澧县某建设工程地从事灰工吊装工作。今年4月17日,张某在吊装粉沙过程中不慎被吊斗压伤左手无名指和小指入院,经澧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手无名指和小指远端指骨开放性骨折,并在该院住院治疗,于2011年5月23日治愈出院。出院后,张某多次找到建筑公司请求赔偿,但一直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生活本来就困难的他此时既失去了经济来源又要支付高额医药费,突如其来的打击让他陷入了困苦中。
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其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此案例属于农民工工伤待遇补偿纠纷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对其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立即前往施工现场了解相关情况,并与该项目业主单位衔接,争取其支持和配合。经过七天多次组织双方调解,7月17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该项目业主单位一次性支付张某工伤待遇补偿款32500元,支付务工工资1500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当场履行了调解协议,为张某维护了合法权益。
此次调解,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节约了维权的成本,以更加方便、快捷的方式为广大法律援助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县法律援助中心坚持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推行调解为先的做法初见成效。(澧县司法局李小林柳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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