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证处巧办公证为植物人“取款”
日前,澧县公证处接待了一位面布愁云的李某,原来,李某的父亲因脑部重型损伤,导致智力、语言、肢体障碍,成了植物人,在医院住院正需要钱用。在李父名下有一笔存款,但李父的父母早亡,妻子张某已于2005年经澧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现在就只有李某一个儿子。家人不知道密码,李某想取出后给父亲治病,但到银行才知道,如果想顺利取款,必须办理公证。
鉴于情况特殊,公证处工作会研究认为,当事人不能亲自到银行取款时,委托他人代办,一般只需办理委托公证。但是,本案中,当事人是个植物人,已经丧失办理委托的民事行为能力,委托公证是办不了,同时,当事人虽然现在是个植物人,但并没有实质死亡,不能排除苏醒过来的可能,为此,该笔存款不能当做遗产处理。面对这道难题,公证处商议认为,虽然《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子女对父母行使监护的明文规定,但从民法法理和原则上来看,当事人是个植物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现在急需钱治疗,只要该存款是用于当事人李父的治疗,没有损害李父的合法权利,这种善意的行为,法律是认可的。最后,公证处及时为李某办理了李某与其他近亲属的监护人协议公证,推举李某为李父行使监护权,并办理了李某的保证书的公证。李某及其近亲属感激的离开了公证处。(澧县司法局办公室李小林 柳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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