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销售取证难 人民调解来帮忙
赵某是澧县梦溪镇三元宫村村民,2015年5月3日,赵某在位于澧阳镇的覃某的店子里购买了45包哈利除草剂。于13日将除草剂喷洒到所承包的36亩早稻田里。次日,农田早稻苗全部死亡,损失达4万余元。
事后,赵某多次要求覃某赔偿损失的费用。但覃某认为出现死苗现象是赵某在打农药过程中操作失误所致,双方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前不久,赵某抱着试试的寻求梦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帮助,司法所所长张腊得知事情的原委后,立刻展开调查,由于赵某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调解难度较大。长所长经过现场勘查,到购买同样除草剂的农户走访,发现,早稻苗死亡的原因是赵某将除草剂与其他农药混用导致,而在购买时,覃某未尽告知义务。得出结果后,长所长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用法律和事实向双方阐明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经过三天的取证和两天的调解,最终使当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覃某承担60%的农作物损失,赵某承担40%的农作物损失。
此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农作物季节性纠纷案件。农民朋友在购买农药时,还没有养成索取发票和仔细阅读说明书的习惯,而店主也未尽告知义务,致使农作物出现问题时出现举证困难,双方常常会就责任问题相持不下。在处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往往需要调解员进一步做大量细致的调查工作以明确划分责任。此案调解过程也是一场有特定对象的普法过程,告诉我们广大的农民朋友,选购农药时要购买三证号码齐全的农药,认真阅读农药标签内容,并保存好购买农药的发票。(澧县司法局 柳玉清 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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