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岁幼子被狗咬 司法调解息纷争
近日, 汉寿县蒋家嘴镇一年仅三岁的陈姓小孩被同镇居民童某的狗咬伤,共花费抢救、治疗等费用一万三千多元,受害方情绪激动,邀集远亲近邻30多人,准备到童某家讨要说法。该镇司法所所长刘德安、司法调解员杨建辉了解情况后,立即前往现场处理,告知其解决问题必须通过合理合法渠道和途经。在稳定受害方情绪后,刘所长一行又找到狗主人童某,童某却拒绝承担医疗费。刘所长耐心细致地向其宣传《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小孩的确是被童某家的狗咬伤的,童某没有证据证明该小孩或者第三人有过错。但小孩的父母也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小孩逗狗时,没有及时制止和防护导致损害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过析法明理,童某感慨:经过你们司法人员调解,我才知道原来狗咬伤人法律上还有这么详细的规定。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共花费的抢救、治疗等费用一万三千多元,童某赔付70%,小孩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承担30%,协议当场履行。这样,一起因狗咬幼子即将酿成的群体性事件,在司法员的及时调和下得到了圆满解决。(据汉寿县司法局李鸿供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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