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50分钟内圆满调解一起交通事故
2009年10月24日,在汉寿县司法局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人民调解室传出了阵阵爽朗的笑声。双方当事人在祥和的气氛中签订完调解协议书,随后都争着紧握调解人员的手,感谢人民调解在50分钟内为他们免费调处了一起交通事故。
原来,24日上午,童某驾驶一辆小车在汉寿县S205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五里桥市场路段,遇相对方向何某驾驶电动车驶来,因童某操作不当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何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童某与何某来到汉寿县司法局驻县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室申请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员按照县交警大队现场勘察后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再次反复调查、调解,认为童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和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童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在人民调解员合情、合理、合法的细心调解下,仅用50分钟,双方就心平气和地签署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当场履行。
该县立足“服务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理念,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各自职能优势,整合资源,将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引入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与交警的行政调解、法院的交通事故审判形成三方联动的工作模式,把大量交通事故经济赔偿纠纷化解在了基层。人民调解员运用专业法律知识把赔偿问题讲明讲透,使大部分交通事故当事人心服口服,减少了可能的诉讼、上访甚至某些极端行为。同时调解员作为当事人双方和交警之外的第四方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从中间立场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减少了大量民事法律诉讼成本。得到了市民的普遍欢迎和好评。(据汉寿县司法局办李鸿上报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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