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十三年 法律援助终结案
2013年4月12日,湖南省汉寿县蒋家嘴镇金架坝村新塘组村民夏泽友走进正义法律服务所感慨地说:“没想到十三年没有执行到位的 赔偿费终于讨回来了!感谢你们提供法律帮助”。
原来十三年前,即1999年5月5日,杨伏云(现年70岁)的丈夫夏千秋在为汉寿县阳南塘乡政府修建农贸市场的下水道工程时死于车祸。事故发生后,经汉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依法判决汉寿县阳南塘乡政府、客车驾驶员樊哲辉、中巴车主朱世兵等三被告为共同侵权人,共同赔偿杨伏云各项损失55354.45元。判决书生效后,阳南塘乡政府按判决数额履行了赔偿义务,被告汉寿县洋淘湖镇蚕种场四组村民樊哲辉和被告汉寿县百禄桥镇朱家村村民朱世兵两人为逃避赔偿责任,双双选择外逃务工而杳无音信。
2012年8月的一天,夏泽友(男、32岁)搀扶着聋哑、肢残、智障的残疾母亲杨伏云艰难地走进汉寿县正义法律服务所,夏泽友手里还拿着一份已经发黄、用透明胶带粘贴拼凑起来的几页材料。该所李泽民主任热情地接待了他们,通过简单询问得知,夏泽友拿着的那份几乎无法辩认的原始材料就是汉寿县人民法院汉民初字(1999)第1165号的《民事判决书》,因当事人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成为一纸空文。从《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1999年12月至今已过去13年,超过强制执行申请时间也有11年之久,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执行申请时限规定,要按正常程序申请强制执行已无可能。面对当事人渴求的眼神,面对杨伏云生活困难的现状,李泽民决定免费提供法律帮助。在接受理当事人委托后,李主任认为本案虽然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但本案经县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所确定的原告杨伏云实体权利并没有消失,原告仍可以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考虑到本案因执行时效过期造成的法律强制力缺失的难题,最后决定采取调解方式来完成本案代理任务。
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主任首先到县院核实了判决书内容并得到法院执行局的大力支持,然后又到汉寿县公安局百禄桥派出所、洋淘湖派出所调查户籍信息,找到了被告樊哲辉、朱世兵两人的具体地址,并分别做两人的思想工作,告知他们应履行赔偿义务。起初,被告樊哲辉以赌博输钱为由拒绝赔偿,而被告朱世兵以自己吸毒没钱为借口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于是李泽民只好通过其亲友,被告所在的村委会做两人的说服教育工作,与此同时又规劝夏泽友主动放弃本案赔偿款的延期利息。
李泽民在历经了8个多月的艰苦努力,终于促使两被告樊哲辉、朱世兵按照原判决书的结果分别赔偿原告杨伏云人民币17222.25元,共计34444.5元,并于2013年4月12日履行完毕。至此,一起判决生效十三年之久的车祸死亡赔偿纠纷终于通过法律援助圆满结案。(汉寿县司法局 鄢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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