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散责任在 调解获赔偿
位于二都乡花山村的一家石料厂,是由四人合伙组成的民营矿山石料开采企业。2013年6月,该厂雇员铲料工,王某在上班时违反规定擅自检修石料加工机械,由于其不熟悉业务,导致在试机时右胳膊被机械搅伤大片皮肉,厂方得知情况后立即将王某送往石门县人民医院救治,在医生的精心治疗下,王某一个月后终于伤愈出院。而这时,石料厂也被政府强制关闭。王某住院所花费用三万余元是当时的厂方所出,待到其出院时已是厂闭人空,没有获得伤害补偿。 王某先后找到原厂的四位负责人,虽然他们各自的回答不同,但是大致意思还是一致的,都认为厂子已经不存在了,赔偿事宜不应该找自己,而应该找别人。王某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来到二都司法所,述说事情原委,请求给予法律援助。司法所非常同情王某的遭遇,在向上级汇报后,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依法获得赔偿。所长易海斌,在分析了整个案情后,做了以下安排:一、调查王某当时的工种及受伤原因;二、查明原石料厂四名合伙人的情况和住址及企业负责人;三、安排王某去做伤残司法鉴定;四、在分别沟通之后进行调解。经过认真调查得知王某是农民,今年已经七十一岁了,受伤时确实不是干本职工作造成的,伤者和四个合伙人都是一个村子的,王某治疗时共花费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32600元,都是厂方拿的,王某的伤残等级是七级。在随后司法所运用各种关系找到四名合伙人,在交谈中,他们提出,王某是不按照规定擅自违规操作造成受伤,责任完全在他自己,厂子已经把他的伤治好,没有要他一分钱就很不错了,现在还要我们赔偿,简直是不讲道理,况且石料厂已经被政府强制关闭了,我们的损失已经很大了,从哪里来钱赔偿他?易所长明确给他们指出:王某虽然不是干其本职工作造成的伤害,但是,他是在工作期间受的伤,且他维修机械也是为了厂方的利益,厂里也没有人制止,默认了他的行为,王某受的不是小伤,治愈后伤残等级为七级,对他今后的工作生活已经造成很大的影响,按照法律的规定厂方应该给予赔偿,并不因为厂子关闭了赔偿责任就消失,原厂的四位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另外,从道义上说,王某在厂里干活受伤理应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是厂老板应尽的责任,人在社会中生活,不仅要讲权利更重要的是要讲义务和责任,责任不仅仅是对家人和亲戚朋友也包括交往的每一个人和整个社会,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么今后你要再办企业,也难以找到所需的优秀员工更别谈有大的发展。在和原厂老板多次交流沟通后,他们终于答应赔偿王某的损失,但要求考虑厂子已经不在的实际情况,赔偿数额不能太高。易所长在和王某交流时也给其指出,他在此次受伤时也有一定的过错,不该不懂装懂,违规操作造成伤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该减少赔偿数额,另外王某已经七十一岁了,按照规定残疾赔偿金只能按照九年计算,王某也非常爽快的答应了。
在做好事实调查和与各方的充分交流、沟通后,司法所随即召集双方到司法所进行公开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气氛非常融洽,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除原厂已付的32600元之外,由四位合伙人按照各自在原厂的出资比例总共赔付王某各项损失45000元。协议签订后的第三天赔偿款就全额支付给了王某。从而使这一起比较复杂的损害赔偿纠纷,在易所长的调解下,依法得以成功化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石门县司法局 陈锦平 张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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