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该县首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7月1日,随着石门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特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的下达,石门县首例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2014年1月27日,石门县楚江镇居民陈某为开办煤矿,向新铺镇居民唐某借款50余万元并签定《民间借贷合同》。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双方又签定了《房产抵押合同》,陈某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唐某,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债务履行期届满后,陈某明确向唐某表示不履行到期债务,也不与唐某就抵押物折价,导致唐某的债权无法实现。
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喻世生、伍帅受理该案后,认为该案应当适用新《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的规定,通过实现唐某的担保物权来实现其债权,于是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借贷及抵押担保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于是下达终审裁定,对陈某名下已抵押给唐某的房产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依法变价,以偿还唐某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唐某实现债权的费用。
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写入特别程序以来石门县首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充分彰现了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诉讼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的法律宗旨。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既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又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扬,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石门县司法局 杨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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