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首例社区矫正对象获减刑
2014年4月15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汉寿县司法局提请的关于社区矫正人员梁某减刑一案,并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梁某减刑九个月。这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后,汉寿县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获得减刑。
梁某因组织卖淫罪于2008年9月19日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至2016年4月27日止。
梁某在武陵监狱服刑期间因患有严重疾病被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2012年6月21日,汉寿县司法局沧港司法所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梁某能认罪悔罪,认识自己犯罪的危害性;遵守社区服刑人员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社区矫正人员学习和有关矫正帮教活动,无迟到、早退、缺席的现象;能协助司法干警帮教本社区的其他矫正人员,克服身患重大疾病的困难,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并协助做好维护治安秩序和稳定工作。从2012年7月至2014年2月,共获得考评分118分和获得表扬3次。鉴于梁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汉寿县司法局于2014年3月20日向常德市司法局、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罪犯梁某在实行社区矫正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了减刑九个月的裁定。
此次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成功,将对汉寿县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产生积极的影响。(汉寿县司法局 杨海娟 连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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