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首例社区矫正对象被撤销缓刑并通缉
日前,石门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依法撤销对罪犯李伟的缓刑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两年。石门县公安局遂依法决定对李伟执行逮捕,现已网上通缉。
2011年12月14日,石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石刑初字11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但李伟在社区矫正期间,不遵守缓刑考验期规定,在缓刑期内存在严重脱漏管现象,石门县司法局楚江司法所多次通知其父要其转告李伟到司法所报到,且下达了限期报到告知书,但李伟一直未报到。石门县司法局于2013年5月22日书面建议石门县人民法院撤销对罪犯李伟的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李伟在缓刑考验期间,不遵守缓刑考验期规定,存在严重脱管漏管现象,一直未按规定到当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应撤销缓刑予以收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裁定。
据悉,这是石门县首例社区矫正对象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石门县司法局 周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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