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遭车祸 法律援助获赔偿
2012年6月22日上午,湖南省汉寿县西湖管理区夏新建架驶湘J26260中型自卸货车(装有黄土)行至汉寿县罐头嘴镇和平村路段时,因车辆左前钢板前支架铆钉断裂脱落造成转向失控,货车撞向道路左侧的“三队坝” 超市,造成超市购物人员“一死三伤”的惨剧。事故的发生除死者外,三名伤者中,最严重的是该县罐头嘴镇和平村村民童成良,被当即送往汉寿县人民医院治疗,因伤势严重医院被迫行“右下肢大腿下段截肢术”, 后经鉴定构成V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夏新建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调查证实,夏新建是被雇请的司机,雇主是西湖管理区的陈远涛,也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肇事车辆已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公司也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三赔偿责任主体因赔偿额度无法与受害人童成良(其他受害人赔均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达成协议,其亲友见多月无任何结果更是怒火难遏,矛盾不断加剧。
2013年1月3日,童向汉寿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了解详情后,随即指派湖南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永承办此案,并于1月6日依法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月24日开庭审理,审理中,因原告童成良系农村户口,被告辩称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179元/年计算残疾赔偿金。但童成良自2010年初再婚后,一直与其妻居住在罐头嘴镇居委会龙丰街,以经营油漆生意和从事油漆施工为业。承办律师杨永以这一实事为依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据理力争,法院最终采纳了援助律师意见,按湖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8844元/年计算残疾赔偿金。最后法院认定童成良因此次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413575.24元。之后,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判决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赔偿120000元,其余293575.24元由雇主陈远涛负担(夏新建已无赔偿能力,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致此,该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纠纷,经过近一年时间,终于通过法律援助圆满结案。(汉寿县司法局 鄢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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