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公证处:确保僧人继承权,让善款善终
近日,津市市公证处受理了一件特殊的继承权公证。死者唐某生前为津市市金佛寺的一名住持,名下留有伍万元定期存款。据金佛寺新任住持以及寺庙会计称,该存款属于寺院募集而来,是属于寺院的财产,与死者个人无关。
该处受理此公证后,立刻召开处务会讨论,并查找相关资料,最终以如下原因认定该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第一,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有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二顺序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七条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基于本案来看,死者的户籍登记中均载明与其配偶和子女的夫妻关系、父子女关系,僧人的配偶和5个子女均属于他的法定继承人,都享有继承权。第二,寺院没有证据证明僧人名下的财产是代为寺院保管,僧人也未与寺院签订书面的遗赠抚养协议,由寺院承担自己生前的赡养和死后的安葬,死后的遗产归寺院。据寺庙的会计称,金佛寺本身也有自己的公用账户,由此可见,该财产应确认为僧人的个人财产。
当天,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场后,继承人均同意将此存款投入慈善事业,将所得款全部捐献给金佛寺。津市市公证处迅速启动“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后补资料。公证人员自愿放弃休息时间,实现6位继承人的慈善之举。(津市市公证处 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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