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失火惹纠纷 司法所长解难题
陈某今年23岁,家住津市市棠华乡三岔路居委会。他年幼时,父母离婚,从小就与母亲相依为命的生活。16岁的他,为了担当家庭责任重担,赡养父母,他背井离乡,到广州打工。这些年,他省吃俭用,积攒了一点积蓄,准备改变家庭环境,建一栋两层楼房居住。他伯伯获得信息后,主动与侄儿联系说“我余下一栋两层楼房现在没人居住,准备廉价卖掉”。陈某听他伯伯一说,心里感到格外高兴,顿然欲起了买卖房屋的话题。
2012年5月25日,陈某看了他伯伯房屋后,认为地理位置满意,便于当天签订了3.8万元房屋买卖合同,并一次性交付了房屋款。合同约定,房屋暂时托付给他伯伯代管。10月19日,本乡白云山村8组村民李某欲借其房屋堆放竹扫帚,陈某的伯伯看对方是本乡人,私下同意了对方堆放竹扫帚。于是,李某将6000多元的竹扫帚堆放在楼上的所有房间。哪知10月24日楼上房屋失火,竹扫帚将楼上房屋烧得一片精光(失火原因未明,公安派出所正在侦查),由此因意外失火酿成了索赔纷争。
陈某房屋被烧后,主动找其伯伯进行赔偿,其伯伯说:“失火原因不是我造成的,且房屋已经卖掉,不关我的事”。陈某认为“房屋失火,是你擅作主张,未通过我同意,将房屋出借他人之用。何况我交给你代管,你就有责任为我保管好”。两人舌战一番,赔偿事宜始终未协商解决,亲戚关系不但没处理好,反而将矛盾纠纷越闹越僵,在当地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闹得满城风雨。司法所鲁所长获悉情况后主动介入,组织全所人员对三方开展调查和疏通教育,为防止矛盾激化,鲁所长通过多次走访调查,分别接触三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后,对症下药,缓解了三方的矛盾纠纷。
11月15日,三方主动向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鲁所长亲自主持调解。根据三方纷争情况,鲁所长客观、公正、全面的进行了分析,陈某与其伯伯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陈某的伯伯没有尽到代管义务,违背了合同诚信原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方借用房屋堆放竹扫帚,干枯易燃的竹扫帚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三方通过鲁所长的耐心疏导和法律知识的教育,他们悔悟的说:“这是自身带来的苦果应该自己吃下”。
三方通过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的伯伯和第三方陈先梅一次性赔偿陈某房屋整修及财产损失费分别为人民币8000元,5500元整。最后,三方握手言和,笑逐颜开地离开了调解室。(津市市司法局 余学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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