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浅议新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害的相对人诉权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其重要性可见一斑。随着我国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得到了迅速发展,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日趋复杂化、专业化,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手段也在不断变化。调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行政法治发展的客观需要。
根据肯定式列举,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有如下12种:1.行政处罚行为;2.行政强制行为;3.行政许可行为;4.自然资源行政确认行为;5.征收征用行为;6.行政不作为行为;7.侵犯经营自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8.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9.“三乱”行为;10.行政给付行为;11.行政协议行为;12.司法解释和其他法律规定可以起诉的案件。其中第5、8、11项为2015年新增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征收征用行为。此项作为新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与时俱进的发展产物。随着城镇化发展如火如荼的进行,征地拆迁行为遍布祖国的大江南北,然而征地拆迁行为产生了诸多社会矛盾。由于以前政府的征地拆迁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老百姓作为相对人只有对属于受案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才享有起诉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不属于受案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老百姓对征地、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权益受损害的情况下维权道路举步维艰,把征地拆迁行为新增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范政府作出行政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此类行为一般表现为行政机关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和破坏市场交易秩序。“地方保护主义”就是一种在政府职能转换过程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阻碍和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落后现象。出现“地方保护主义”最直接的原因在于保护狭隘的地方利益,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了全国经济健康发展和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加剧了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影响了社会稳定,同时也践踏了社会主义法律尊严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将“地方保护主义”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既营造了一个开放、自由的市场经济发展空间,也给地方政府依法执政在宏观层面指明了方向。
三、行政协议。行政协议作为合同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性质,因为合同主体的一方恒定为行政机关,具有鲜明的行政性。在实践中此类行政协议主要包括:城市供水(节能减排、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合同、委托培养合同、探矿权出让合同、行政强制执行合同等。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的需要,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在全面深化改革中,还会有大量的行政工作会采用社会化的方式外包出去,这就必然产生大量的行政协议。在这些合同关系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将其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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